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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鄭律師您好,我和我的先生因為感情不睦,打算離婚,但是因為還有孩子監護權以及財產上的問題尚未解決,我們決定先聲請法律分居。請問,分居的法律效力與離婚有什麼區別呢?謝謝 (Arcadia, Susan)

: 在加州,「法律分居」 (LEGAL SEPARATION) 其實是離婚的替代品,有些人士因為宗教的原因,或是某些社會福利或醫療保險的原因,不能離婚,他們可以向法院申請「法律分居」的判決。 在加州,「法律分居」在共同財產、配偶贍養費及孩子撫養權、撫養費方面和離婚沒有分別,但是婚姻關係還是繼續保持,雙方不得再嫁再娶,直到正式離婚或一方死亡為止。請切記,不 管你「法律分居」多長時間,婚姻關係是不會自動解除的。除非有法庭「離婚」的判決書或一方死亡,婚姻關係是不變的。

另外,「分居」的法律概念則是用以界定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性質。一般來說,如果二人有法律婚姻關係,那麼在婚姻中所獲得的所有財產都是共同財產,不管是由誰來賺取的。但是如果二人「分居」 (這個不是前文所言的「法律分居」) 了,在「分居」後,任何個人所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。所以,這個分居的概念只是對財產的界定有效。

而「分居」有兩個因素,必須二者兼備,才能夠成「分居」的合法性。其一為事實上的分開居住,其二為向對方表達永久分開的意願。 例如,婚姻一方搬出去居住,並且向對方表達其永久分開或結束這段婚姻的意願,那麼,該方搬出去住之後所獲的財產歸該方所有,視為個人財產。反之,如果只是搬出去,但沒有向對方表達離婚的意願,或只是向對方說離婚,但是還是住在同一個房子里,那麼在法律上就不算分居,個人所得的財產可能還是共 同財產。同樣,這個「分居」也是是不會自動變成離婚的,不管你分居多長時間,婚姻關係還是不變,除非有離婚判決書或其中一方死亡。

在加州,申請離婚一般都是由一方提出,該方被視為「申請人」 (PETITIONER),而另一方被視為「答辯人」 (RESPONDENT)。沒有所謂「單方面離婚」或「雙方面離婚」,這些只是坊間的錯誤理解。 離婚的第一步是申請人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,法庭接納申請後發出傳票,由第三者將傳票及離婚申請書送達答辯人。然後,答辯人有 30 天時間答辯。

第二步是雙方交換經濟財富資料,交換孩子撫養權的條件和要求,如果雙方能夠妥協,那麼雙方可以簽署離婚協議書送交法庭,讓法官批准該協議書,將之變為判決 書,這個就是「離婚判決書」。這個方法相對地律師費比較廉宜。如果不幸雙方不能達成協議,其中一方或雙方可以向法庭提出由法庭判決,然後法庭會安排日期進行庭審。 其結果也是「離婚判決書」。但庭審會浪費許多律師費,結果也不一定是你所期望的。

要注意的是,在加州,任何的離婚必須在文件送達答辯人之後 6 個月方能生效,就算文件在 3-4 月內獲得批准,法庭也會列明一個將來的生效日期。除此之外, 在加州,只要有一方提出感情不合即可聲請離婚,法庭只是操心財產分配是否公允,孩子是否得到充份照顧,配偶的生活有無保障等等。

望我今天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,謝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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